党员按期缴纳党费制度
党工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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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入党的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以支部通过其入党志愿书当月起交纳党费。如原是共青团员,入党后可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二)党员交纳党费按各级组织部门规定的党费缴纳标准实施。
(三)党员调整工资或升级后,应按新工资标准调整党费,原则上每年核算一次。
(四)离退休的党员按离退休后,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五)党员因病或其它原因减发工资,应从减发工资的当月起,以实际工资收入按比例交纳党费。
(六)党员交纳党费应由本人亲自向党小组长交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出差、学习、开会、生病等,本人不能直接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其他同志或家属代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党员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由党小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党费证上签名,各党支部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本支部党费上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将本季度党费按比例上交中山大学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