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技经费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
科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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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经费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管理,提高间接经费使用效益,补偿部分学校成本,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及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预算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统一在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范围内编报预算。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一)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间接费用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在不突破规定比例上限前提下,不得低于总经费的7%。其中,学校和学院间接成本不低于5%,项目日常水电消耗补偿不低于2%。具体如下: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2.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二)管理费的预算编制


除本条(一)外的其他科技项目,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比例编制预算。管理费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在不突破规定比例上限前提下,不得低于总经费的5%


(三)项目组应充分预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费用,科学合理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并据实列支。


第三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


学校收到科技经费来款,办理项目收入入账时一次性提取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二)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无明确预算及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学校核定比例提取。具体如下:


1.计划项目,学校(含学院提取部分)按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2.委托(含横向)项目,学校根据合同约定提取管理费;无明确约定的,学校(含学院提取部分)按经费总额的5%-7%提取管理费。


(四)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技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技部门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五)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政府部门资助的专项会议费、合作费、实验室建设费、转出经费等,根据提供资助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科技部门核准,可免提间接费用和管理费,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分配使用


(一)间接费用由学校间接成本、学院间接成本、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及绩效支出四部分组成。管理费由学校间接成本和学院间接成本两部分组成。具体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如下:


1. 学校间接成本为经费总额的4%,分设学校科研基金和学校其他间接成本两部分。学校科研基金部分,用于科技项目组织、项目培育及科技基地补助,由学校科技部门按年申报预算,并按预算执行。学校其他间接成本部分用于弥补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耗,行政管理成本以及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需由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审计费用等支出。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分摊列支。


2. 学院间接成本为经费总额的1%(横向科研项目为经费总额的1-3%,具体比例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并报科技部门备案),转入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用于支持学院科研管理事务开展,由学院统筹使用。


3. 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于支付项目组日常办公水电费(在科研水电表安装以前,暂按经费总额的2%计算)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办公支出等。


4. 绩效支出按项目实际批复预算及规定比例计提,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金发放。


(二)间接费用优先用于学校间接成本、学院间接成本及项目日常办公水电消耗补偿,如果项目经费批复预算中的间接费用低于上报数,学校间接成本、学院间接成本及项目日常水电消耗补偿仍按学校规定比例扣除,同时相应依次缩减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和绩效支出额度,直至缩减为零;如果间接费用不能足额提取用于学校间接成本、学院间接成本及项目日常水电消耗补偿的部分,则学校间接成本、学院间接成本及项目日常水电消耗补偿同比例缩减,且不再安排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和绩效支出。


(三)绩效支出根据学校科技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第五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于学校及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部分,分别由学校科技部门及各学院联合学校财务部门另行制定科研发展基金经费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使用。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开立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入账通知单;学校财务部门据此将各类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计提转入学校相关经费项目;各项目负责单位(人)依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上述规定如调整或需修订,由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调整或修订意见,依照学校有关管理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