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专家的通知
科研通知
阅读:

各科室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专家的通知》(国科办函创〔2016〕197号)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2016年项目申报制单已陆续发布,按照通知要求,为共建、共用、共享国家科技专家库,支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工作,请您单位推荐重点专项评审专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条件

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备评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4511日及以后出生),有时间和精力保证完成相关资讯、评议、服务等工作。

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1.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过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等称号或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及以上。

2.具有正高职称,并在五年内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

3.担任过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4.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高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二、推荐其他注意事项

1.推荐专项范围:36个重点专项,包括已经发布的34个专项,以及尚未发布的重大慢性疾病和海洋环境2个专项;(请在推荐表中查阅)

2.同一个专家可以跨专项重复推荐(可同时填写多个专项);

3.推荐评审专家不影响自己申报项目,自己申报项目评审时会自动回避;

4.“符合的推荐条件这一栏不用具体填写承担什么项目名称,填写如“973项目(编号)课题负责人即可。

请各位专家务必于328日(周一)8点前将电子版推荐表发至科研科邮箱。



联系人:卢老师 38379764 imluxiangen@163.com

附件 重点专项评审专家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