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三章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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